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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的“告密”故事(图)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中国古代的“告密”故事(图)


壁画:告密

  “告密”,又可称为“告发”、“告讦”、“告奸”等,指向上司或有关部门揭露、揭发别人的隐私或短处。“告密”是为社会上的多数人所不齿的行为,但在几千年里却如长了翅膀的瘟疫虐行于大地,催残和折磨着无数人的肉体和心灵。在历史长河中,“告密”成为缠绕中华文化挥斥不去的梦魇。  

  一、“告奸连坐”与“亲亲相隐”

  “告密”,又可称为“告发”、“告讦”、“告奸”等,指向上司或有关部门揭露、揭发别人的隐私或短处。“告密”是为社会上的多数人所不齿的行为,但在几千年里却如长了翅膀的瘟疫虐行于大地,催残和折磨着无数人的肉体和心灵。中国成了“告密者”的天堂和乐土,“告密”成为缠绕中华文化挥斥不去的梦魇。

 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“告密者”是崇侯虎,那是商纣王时代,距今约3100年。纣王任命西伯昌(即周文王姬昌)、九侯、鄂侯为三公。九侯的女儿被纣王纳入后宫,因为不喜淫乐,纣王就把她杀掉,把九侯也剁成肉酱,鄂侯争辩几句,也被做成肉干,“西伯昌闻之,窃叹。崇侯虎知之,以告纣,纣囚西伯羑里 ”(《史记·殷本纪》)。崇侯虎能知道姬昌背后叹息一事,可见他和姬昌的关系也非同一般,但为了讨好纣王,竟干起了出卖朋友的下作事。姬昌心怀宏图大略,被囚七年里忍辱负重,甚至在长子伯邑被纣王杀死、作成肉羹时,“文王食之。纣曰‘谁谓西伯圣者?食其子羹尚不知也’。”(《史记》注引《帝王世纪》)以麻痹纣王,另一方面,潜心研究,将伏羲八卦演为十六卦、三百八十四爻,撰成《周易》。同时,姬昌的手下散宜生、闳夭素、姜子牙等人四处活动,“ 乃求有莘氏美女,骊戎之文马,有熊九驷,他奇怪物,因殷嬖臣费仲而献之纣” (《史记·周本纪》),在中国历史上首创“美人计”。纣王大喜过望,说:“ 此一物足以释西伯,况其多乎!”于是命令放掉西伯,并赐给他弓箭斧钺,让他有权征讨邻近的诸侯。纣王还装出一脸无辜的样子,告诉姬昌:“说你坏话的是崇侯虎这小子!”这有些像斯大林把高岗出卖给毛泽东,因为专制者内心也鄙视告密邀宠者。姬昌后来找了个机会讨伐崇侯虎,将其灭掉。

  商鞅变法为秦灭六国奠定了国力基础,他在李悝《法经》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,将“告奸”和“连坐”制度化、严密化:“令民为什伍,而相牧司连坐。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”(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)。这一制度建立在“什伍”即里保户籍制基础之上,秦国从此变成了一个大军营、大集中营。这一举措招致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,仅在都城“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,于是太子犯法”,商鞅采取严厉镇压、无情打击的方法,效果显著,当初的一些反对者改变态度,“有来言令便者”,商鞅却斥之道:“此皆乱化之民也”,把他们尽迁于边城,收到了“其后民莫敢议令”的奇效。商鞅把自商纣王、周历王开始的“钳制民口”、打压“言论自由”的铁血政策发挥到极致。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死后,曾屡受商鞅羞辱的太子即位,是为秦惠王,“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,发吏捕商君。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,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’”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,才悟到其法之“敝”岂不过晚!害人到头终害己,商鞅最后被车裂分尸、满门抄斩。

  “告密”,尤其是亲属之间的相互“告讦”,其恶果是整个社会伦理尽丧,人性受到严重的腐蚀,社会的长治久安终成泡影。先秦时的著名公案“直躬证父 ”便反映了当时社会上的争议和有识之士的忧郁。“叶公语孔子曰:‘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证之。’孔子曰:‘吾党之直者异于是。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’”(《论语·子路》)孔子怀“博爱”之心,以风俗不同来间接谴责直躬的行为。连身为“法家”的韩非干脆把直躬杀掉了事:“其父窃羊,而谒之吏。令尹曰:‘杀之。’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,报而罪之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。吕不韦以秦国公子异人为奇货,赢得了一场政治豪赌,“直躬证羊”的故事在他的笔下便成了“下智上愚”的游戏:“其父窃羊而谒之上。上执而将诛之。直躬者请代之。将诛矣,告吏曰:‘父窃羊而谒之,不亦信乎?父诛而代之,不亦孝乎?信且孝而诛之,国将有不诛者乎?’荆王闻之,乃不诛也。 ”所谓“直躬”者竟强词夺理,方圆任情,把个荆王侃得头晕脑胀,只好将他放掉,吕不韦借孔子之口对此行为表示不屑:“孔子闻之曰:‘异哉!直躬之为信也。一父而载取名焉。’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”(《吕氏春秋·当务》)。

  随着儒家地位的确立,“父子相隐”的主张为后世接受,汉宣帝地节四年(前66年)颁布“亲亲得相首匿”的诏令:“父子之亲,夫妇之道,天性也。虽有患祸,犹蒙死而存之。诚爱结于心,仁厚之至也,岂能违之哉!自今,子首匿父母、妻匿夫、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其父母匿子、夫匿妻、大父母匿孙,罪殊死,皆上请廷尉以闻”(《汉书·宣帝纪》)。

  此后“亲亲相隐”原则被历代所遵循,其要有三:一、亲属有罪相隐,不论罪或减刑;二、告发应相隐的亲属有罪,唐至明清的法律甚至规定,审案时如果命令得相容隐的亲属作证,涉案官员处刑;三、两类罪行例外,一是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等重罪,因为这类罪或直接侵犯皇权,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,另一类是亲属互相伤害罪,因为如果不容许告诉,被告人失去自我保护权利,家族关系也难以维护。

  东晋元帝时,卫展为晋王大理,他上书反对“考子正父死刑,或鞭父母问子所在”的作法,因为“伤顺破教,如此者众。相隐之道离,则君臣之义废。君臣之义废,则犯上之奸生矣”(《晋书·刑法志》)。梁武帝三年八月,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,其子景慈出庭,作证其母有罪,法官虞僧虬表示:“案子之事亲,有隐无犯,直躬证父,仲尼为非。景慈素无防闲之道,死有明目之据,陷亲极刑,伤和损俗。……景慈宜加罪辟。”(《隋书·刑法志》)景慈被判流放交州。元至治二年,驸马许纳之子苏拉告发说:“臣父谋叛,臣母私从人。”英宗斥之曰:“人子事亲,有隐无犯。今有过不谏,乃复告讦!”下命杀掉苏拉(《续资治通鉴卷二一一·元纪十九》)。

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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